英國社會保障制度簡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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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形成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也是典型高福利國家之一。

英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雖然發端於17世紀的工業革命初期,但正規系統地建設則是在上個世紀30年代世界經濟危機之後,第二次世界大戰剛剛結束之初。經濟危機 和戰爭凸顯了對社會保障的迫切需求,危機和戰爭也昭示了國家在社會保障領域發揮干預作用的重要性,同時,經濟的恢復和重建也需要社會保障發揮基礎性的支撐 作用。在凱恩斯國家干預理論的指導下,以貝弗裡奇社會保障計劃為藍本,戰後英國頒佈了《國民保險部組織法》(1944年)、《國民救濟法》(1945 年)、《家屬津貼法》(1945年)、《國民保險法》(1946年)、《工業傷害法》(1946年)等一系列社會保障法案,形成了福利國家的基本框架。

二、英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結構和主要內容

英國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三大部分。

社會保險制度是英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其支出占整個社會保障開支的70%左右。社會保險的種類齊全,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各大險種, 覆蓋了社會成員年老、疾病、失業、職業傷害等各種情況造成的生活和身體健康風險。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主體,占社會保險收支的最大份額。養老保險是一個多 層次的體系。分為第一支柱:基本保險,由國家主辦並承擔主要責任,又分為國民養老金和就業關聯養老金,前者與就業無關,參保者人人有份兒,待遇水平相同, 後者與繳費年限掛鉤。第二支柱為職業年金計劃,企業或單位為主承辦,國家負責規範和監督,分待遇確定型(DB)和繳費確定型(DC)兩種類型。第三支柱為 個人購買的養老基金及商業性養老保險計劃。

英國的醫療保險制度是一種籌資和服務相統一的全民保健計劃,公共醫療服務機構為全體國民提供基本上是免費的醫療衛生服務,經費90%來源於財 政,10%由個人負擔。醫療服務管理機構分為三級,即國家保健局、地方保健局和地區保健局,地區保健局負責提供具體的管理服務。病人就醫首先到家庭醫生的 辦公室進行初步診斷和治療;家庭醫生認為有必要的,推薦到綜合或專科醫院進行治療;病人出院後家庭醫生再為其提供護理和調養服務。私人醫療機構也提供部分 服務,但所占份量很小,僅通過特需和優質服務發揮補充性作用。

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都採取現收現付方式,就業人員單位及其本人繳納失業、工傷和生育(後兩種保險個人不繳納)保險費,發生失業、工傷和生育事件, 生活生命健康出現風險時,領取相應待遇。

社會救助制度主要是針對生活水平低於社會最低標準的貧困家庭而建立的一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獲得救助的家庭需要經過家庭經濟調查(Means- Test),證明其收入來源確實不足,確有需要。社會救助的主要對象是低收入者、貧困的老年人、失業者等。

社會津貼制度主要是針對特殊人群的特殊需要建立的補貼制度。津貼的種類繁多,區分細緻,既有針對特殊人群的生活津貼,也有覆蓋人群範圍較為廣泛的教 育、住房津貼。具體包括殘疾人津貼 、疾病照顧津貼 、工傷津貼、法定產婦津貼、法定疾病津貼 、住房補貼、兒童津貼、無勞動能力者生活津貼等,涵蓋了各類人群的各類特殊需要。

三、英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效果、問題和調整措施

英國實施覆蓋全民、囊括各個方面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了社會各類成員享有基本的生活和生命健康權益,提高了絕大部分人群的生活水平,減少了整個社會 的貧困面和貧困程度;調節了收入分配差距,緩和、融洽了社會關係,促進了經濟平穩發展。正是在這種全方位高水平的社會制度支持下,戰後英國和歐洲其他國家 一樣,社會相對穩定,經濟保持了幾十年的穩定發展。

隨著國內國際環境的變化,英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經歷了不斷調整改革的過程。上個世紀七十年代中期,世界石油危機爆發,英國經濟發展速度開始放慢,人口 老化趨勢也在逐步加劇。在這種形勢下,高福利的社會保障制度暴露出了消極的一面。這就是:高福利需要高稅收支撐,而高稅收導致企業成本上升,從而在國際市 場的競爭力下降;同時,高補貼也導致人們工作積極性和創新精神減弱,影響經濟發展長期動力的保持和發揮;高水平和全面的保障也使政府的財政負擔過重,影響 了其他宏觀調控職能的發揮。

針對上述問題,在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重新出現的新保守主義經濟自由化思潮影響下,英國開始對其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改革。1978年撒切爾政府在位時 期,英國頒佈了新的養老保險法案。英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沿著兩個方向進行:一是通過多種辦法,適當降低待遇和低津貼水平,減少支出規模;二是調整養老保險 制度的運行機制,適當減少政府的責任,增加個人的義務,鼓勵私營部門提供養老保險服務。具體措施包括:增加養老保險體系的層次,分離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國民 養老金和就業關聯養老金,建立個人帳戶養老金制度;引導個人選擇加入個人帳戶制度,並提供稅收優惠;鼓勵職業年金制度的發展;支持積累性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等。

上個世紀90年代末,針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部分老年人收入下降較快,貧困現象增加,低收入者參保負擔重,以及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方面出現的問 題,1997年,英國又出臺了養老保險的修正和補充條例,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進一步的調整改革。醫療和失業等方面的保障制度也在不斷進行調整完善。

為適應歐盟一體化進程推進的要求,布萊爾政府上臺後,開始按照“第三條道路”的思想更進一步地調整和改革社會保障制度。此輪調整和改革的具體指導思 想是:實施更加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強調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提出“不承擔義務就沒有權利”的口號;強調變消極福利為積極福利,通過促進就業獲得和增加保 障,強調教育和職業培訓的重要性;變“社會福利國家”為“社會投資國家”,強調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都應投資參與社會福利的供給;加強對高齡老年人、殘疾 人等社會弱勢群體的服務和保護,促進社會團結。目前,這些思想正在逐步落實到對社會保障政策進行調整的行動中。